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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威斯人3775“龙马经济学双周学术论坛”】2018年秋季学期第四讲:寇宗来

作者:来源: 阅读次数:日期:2018-10-23

讲座主题:管制、回扣与药品价格

主讲嘉宾:寇宗来(复旦大学澳门威斯人3775教授、副管理员)

讲座时间:2018年10月26日(周五),下午3:00-4:30

讲座地点:沙河校区主教505

嘉宾简介:寇宗来,复旦大学澳门威斯人3775教授、博导、副管理员,复旦大学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复旦大学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产业经济学、创新与知识产权以及公司金融方面的研究,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2011)、上海市曙光学者(2013)、甘肃省飞天学者(2016),担任《世界经济文汇》编辑,曾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三等奖、上海市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重大等省部级项目,在Journal of Industrial Economics, Economics Letters,《经济研究》、《世界经济》、《经济学季刊》、《金融研究》等国内外杂志上发表论文多篇。

内容摘要:本文旨在研究药品价格的加成规制和分类规制对药品零售价格影响。鉴于医疗产业具有显著的纵向结构特征,本文采用了经典的“制造商-零售商”分析框架,“上游”有两类药企,一类是竞争性的普药厂商,一类是垄断的新药厂商;下游是垄断医院;两类药企分别制定它们的价格方案,形式是两部定价T=A+cq。若有约束A=0,则是无回扣情形,否则是有回扣情形。给定药企的价格方案,医院决定从谁采购药品,然后再转卖给患者。加成规制的含义是,医院制定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采购价的某个比例加成;分类规制是指医院采购普药时药品零售价会面临一个价格上限(price cap)。对应于无折扣或者有折扣情形,我们分别考虑了四种情况:无管制;仅有加成规制;仅有分类规制;有双重规制。鉴于上世纪几十年代以来,许多“新药”是“新瓶装老酒”,我们假设“新药”性价比更低。分析表明,无折扣情形下,与无规制基准相比,单纯的加成规制可以提高社会福利;但双重规制则可能降低社会福利。有折扣情形下,与无规制基准相比,规制不会导致社会福利提高,规制手段越多,社会福利越低。考虑到折扣的可能性,零加成规制不一定能够达到预期效果;而且正是各种规制政策导致了药品回扣。

本讲座获得2018年澳门威斯人3775专题学术讲座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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