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本站本科生(包括主编)考试管理工作,严肃监考纪律,确保考试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人任主监考,负责全校各考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单位教职工担任监考员,负责各考场监考工作;任课教师负责提供、回收试卷以及答疑等事项;学校巡视组由学校本科教学管理委员会、教务处、小编处人员组成,负责考试工作的巡视检查。
第二条 每个考场应安排两名监考人员,考生人数超过 50 人时,原则上每增加 25 名考生需增加一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必须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充分做好监考准备工作,并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要。
第三条 所有考试均不允许考生携带手机及其他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发卷前要求考生将书包、教材、笔记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引导考生按《澳门威斯人3775考场情况登记表》中的座号顺序分散就座(靠墙和最后一排原则上不安排考生就座),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并要求考生在《澳门威斯人3775考场情况登记表》中签名。监考人员必须在开考铃声响起后,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后须当场清点考卷份数无误后再允许考生离场。
第四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核对考生的证件(校园卡或小编证),无证件者不允许参加考试,责成其取来证件。监考人员对于迟到 30 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得允许其入场,并对考生做缺考记录;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方可允许考生交卷。
第五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或提示,但对于考生就试卷印刷不清楚之处所提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
第六条 监考人员应提醒小编认真核对试卷上姓名等栏目是否正确填写,应在考试开始后 1 小时,考试结束前半小时、15 分钟时分别提醒考生时间。
第七条 监考人员应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有病时,应当及时通知考务办工作人员陪同考生治疗,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停考。
第八条 考生在交卷前一律不得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考场的,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在《 澳门威斯人3775考场情况登记表 》中签字登记,并应有监考人员随行。
第九条 监考人员应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如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须当场认定并没收作弊物证,并在《澳门威斯人3775考场情况登记表》中如实记录事实并让考生签名确认,同时终止其考试,试卷和物证送交考务办。
第十条 主监考、巡视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该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第九条办理,主监考、巡视员应在《澳门威斯人3775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签名。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未到、批改作业、看书看报、用手机接打电话、收发短信和微信、聚集聊天、背对考生就座、擅离职守、给考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行为,均构成教学事故。
第十二条 主监考应认真巡视考场,不准迟到早退,对于不符合监考规则要求的监考人员行为应当场纠正。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主监考、巡视员及教务处管理人员在考试工作中违反考试纪律,不认真履行其职责的失职行为均构成教学事故。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